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亭执字第1481-2号

裁判日期: 2013-12-16

公开日期: 2015-03-04

案件名称

葛顺来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葛顺来,徐德贵,蔡青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亭执字第1481-2号申请执行人葛顺来。被执行人徐德贵,盐城工学院稳定处门卫。被执行人蔡青祥,盐城市工学院稳定处门卫。申请执行人葛顺来与被执行人徐德贵、蔡青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无财产可供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2013)亭民初字第018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即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长  周 政执 行 员  孙锦丽人民陪审员  王尊朝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李 宙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