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镇经执字第1356号
裁判日期: 2013-12-16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周毅群与李璐屏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镇江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毅群,李璐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镇江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镇经执字第1356号申请执行人周毅群,镇江××××科技有限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旗,江苏××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宋家明,江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李璐屏(LEELUPING),女,1972年12月24日生,美国籍,护照号码422031302,大学文化,住美国马里兰州洛克维尔Piccard路1618号。周毅群与李璐屏(LEELUPING)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本院审理终结。因李璐屏(LEELUPING)未履行(2013)镇经民初字第0067号民事判决书的义务,权利人周毅群向本院申请执行。因被执行人李璐屏(LEELUPING)无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人周毅群同意终结对于本案的执行,待发现被执行人李璐屏(LEELUPING)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再向本院申请执行。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镇经民初字第006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本院终结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权利人可持本裁定,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审 判 长 李仁福代理审判员 张 浒代理审判员 张 龙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姚兆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