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江宁江执字第329号
裁判日期: 2013-12-16
公开日期: 2015-04-1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鹏宇事务所与被执行人嘉捷公司财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南京鹏宇联合会计师事务所,江苏嘉捷游艇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江宁江执字第329号申请执行人南京鹏宇联合会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鹏宇事务所,组织机构代码73609499-4),住所地在南京市鼓楼区山西路67号A1011室。执行事务合伙人彭征安,鹏宇事务所主任。委托代理人朱钟强,男,1977年4月10日生。被执行人江苏嘉捷游艇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嘉捷公司,组织机构代码58942993-3),住所地在南京市江宁区江宁滨江经济开发区丽水大街602号。法定代表人吴捷,嘉捷公司总经理。申请执行人鹏宇事务所与被执行人嘉捷公司财会服务合同��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江宁江商初字第10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执行人嘉捷公司应偿还申请执行人鹏宇事务所验资费20000元,并负担诉讼费150元。因嘉捷公司未履行义务,鹏宇事务所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3年11月6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嘉捷公司无银行存款。本院经向银行、房产、车辆登记管理部门查询,被执行人嘉捷公司无银行存款、房产、土地、车辆等相关财产信息。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现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故本案暂应终结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3)江宁江商初字第107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重新申��强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 行 长 秦俊华执 行 员 汪 印执 行 员 张才冰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见习书记员 李 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