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范民初字第01223号
裁判日期: 2013-12-16
公开日期: 2015-05-27
案件名称
原告申淑娟诉被告范县豫丰米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1)
法院
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范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申淑娟,范县豫丰米业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范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范民初字第01223号原告:申淑娟,女,1973年08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范县豫丰米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范县杨集乡王辛店村。代表人:刘洪文。本院在审理原告申淑娟与被告范县豫丰米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申淑娟于2013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申淑娟撤回起诉。代理审判员 李芳旗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季兴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