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门商初字第0299号
裁判日期: 2013-12-16
公开日期: 2014-08-01
案件名称
施惠冲与海门市大千热电有限公司、南通海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施惠冲,海门市大千热电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海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门商初字第0299号原告施惠冲。委托代理人汤海荣。委托代理人黄冬梅。被告海门市大千热电有限公司,住所地海门市三厂镇大生路129号。法定代表人余平,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徐友付,上海市树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朱婧,上海市树声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施惠冲与被告海门市大千热电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施惠冲于2013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施惠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1203元,减半收取25601.5元,由原告施惠冲负担。审 判 长 徐 红审 判 员 黄鹤岗人民陪审员 黄 芬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书 记 员 侯 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