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深南法执字第1983号
裁判日期: 2013-12-16
公开日期: 2014-04-14
案件名称
赵常征与冯香聪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常征,冯香聪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深南法执字第1983号申请执行人赵常征,男,汉族。委托代理人李伟超,上海市建纬(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冯香聪,男,汉族。赵常征与冯香聪借款合同纠纷一案,(2013)深南法民一初字第26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冯香聪没有依照上述判决书向申请人赵常征偿还借款,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证。查明被执行人在国土、工商、证券、车管等部门无登记财产,银行帐户有零星余额,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银行帐户进行冻结。2013年12月3日,本院向申请人送达《查证结果通知书》,告知调查财产的情况,并要求被执行人提供财产线索,申请人在期限内未向本院提供可执行财产。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可供本案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财产供本案执行。因此,本次执行程序可予以终结,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可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陈岳锋审 判 员 羊大雄代理审判员 邓 青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李 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