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宁商终字第1332号
裁判日期: 2013-12-16
公开日期: 2014-01-16
案件名称
陈明与江苏省聚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江苏省聚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江苏省聚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江苏省聚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陈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宁商终字第133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省聚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南通市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内。法定代表人王世君,该公司董事长。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省聚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水佐岗44-3号203室。负责人王世君,该公司经理。两上诉人共同的委托代理人盛小平。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明。上诉人江苏省聚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以下简称聚峰南京公司)、江苏省聚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聚峰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陈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1月18日立案受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12月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聚峰公司、聚峰南京公司共同的委托代理人盛小平,被上诉人陈明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因二审中出现新证据,致本案基本事实尚待进一步查清。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2013)鼓民初字第132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261元,由本院退还上诉人聚峰公司、聚峰南京公司。审 判 长 夏 雷代理审判员 董岩松代理审判员 夏 明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书 记 员 胡 戎实习书记员叶红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