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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宜官商初字第0299号

裁判日期: 2013-12-16

公开日期: 2014-03-03

案件名称

无锡市恒汇电缆有限公司与蒋耀平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无锡市恒汇电缆有限公司,蒋耀平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宜官商初字第0299号原告无锡市恒汇电缆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周富祥。被告蒋耀平。本院在审理原告无锡市恒汇电缆有限公司与被告蒋耀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无锡市恒汇电缆有限公司于2013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民事诉讼权利。无锡市恒汇电缆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无锡市恒汇电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许开荣代理审判员  孙 恺人民陪审员  蒋依群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黄 山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