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渝北法民初字第16742号
裁判日期: 2013-12-16
公开日期: 2014-08-14
案件名称
汪天和与贵州建工集团第七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汪天和,贵州建工集团第七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渝北法民初字第16742号原告汪天和,男,汉族,1984年2月11日出生。委托代理人龚安,重庆学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贵州建工集团第七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阳市新华路102号富中商务大厦三楼。法定代表人吴开国。本院在受理原告汪天和与被告贵州建工集团第七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一案后,原告于2013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汪天和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汪天和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元,本院不予收取。代理审判员 徐振中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姚 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