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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宣民一初字第03762号

裁判日期: 2013-12-16

公开日期: 2014-10-27

案件名称

赵某某与张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宣民一初字第03762号原告:赵某某,住安徽省广德县。被告:张某某,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某诉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杨赵某某于2013年12月16日以双方已协议离婚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对自己诉权的处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赵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廷伟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高齐雨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