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温乐执民字第3042号
裁判日期: 2013-12-16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清支行与浙江永久弹簧制造有限公司、乐清市蓉晖工具有限公司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清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清支行,浙江永久弹簧制造有限公司,乐清市蓉晖工具有限公司,浙江中科机电有限公司,高志胜,董松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温乐执民字第3042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清支行,住所地:乐清市。负责人夏良德,支行行长。被执行人浙江永久弹簧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乐清市。法定代表人高志胜,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乐清市蓉晖工具有限公司,住所地:乐清市。法定代表人蔡秀平,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浙江中科机电有限公司,住所地:乐清市柳市镇长春。法定代表人郑祥秀,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高志胜。被执行人董松兰。本院根据已经生效的(2011)温乐商初字第654号民事判决书立案执行的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清支行与被执行人浙江永久弹簧制造有限公司、乐清市蓉晖工具有限公司、浙江中科机电有限公司、高志胜、董松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经查被执行人浙江永久弹簧制造有限公司在乐清市乐成镇宁康东路398号有一处房产(权证号:010f306**);被执行人乐清市蓉晖工具有限公司在乐清市芙蓉镇芙蓉街102号有一处房产(权证号:170f029**);被执行人高志胜、董松兰在乐清市城东街道半沙村沙河路14弄1号、乐清市乐成镇后所西门街秀清巷共有三处房产(权证号:111704、010f04592、010f05148);被执行人高志胜有一辆车牌为浙C×××××的宝马轿车;五被执行人在银行没有存款。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由(2013)温乐执民字第3045号案件查封被执行人的上述房产、车辆;对被执行人拒不履行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的行为在乐清日报予以曝光。由于上述房产的处置周期比较长,故本案尚未执行到位的4917465.28元及利息暂不具备继续执行条件,故暂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3)温乐执民字第3042号案执行。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线索或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郑建财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阮晶晶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