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粤高法民二申字第770号
裁判日期: 2013-12-16
公开日期: 2014-01-09
案件名称
李世云与深圳万利达移动通信设备有限公司、李敏买卖合同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审判监督
当事人
李世云;深圳万利达移动通信设备有限公司;李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零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粤高法民二申字第770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李世云,男,汉族,1973年6月1日出生,住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深圳万利达移动通信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 法定代表人:吴凯庭。 委托代理人:严艺,国浩律师集团深圳事务所律师。 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李敏,男,汉族,1967年10月18日出生,户籍地址:河南省焦作市山阳区。 再审申请人李世云因与被申请人深圳万利达移动通信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利达公司)及李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深中法民二终字第70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李世云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 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指令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 判 长 李震东 代理审判员 杨 靖 代理审判员 潘晓璇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戴 嘉 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