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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绍越袍民初字第1065号

裁判日期: 2013-12-16

公开日期: 2014-03-28

案件名称

陈鹤昌与浙江新建纺织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鹤昌,浙江新建纺织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绍越袍民初字第1065号原告陈鹤昌。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陈志锋。被告浙江新建纺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瑾悝。本院在审理原告陈鹤昌与被告浙江新建纺织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鹤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陈鹤昌负担。审判员  盛跃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陶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