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海刑初字第212号
裁判日期: 2013-12-16
公开日期: 2014-03-18
案件名称
李智勇犯盗窃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海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智勇,李永斌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海阳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海刑初字第212号公诉机关山东省海阳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智勇,男,1987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同现住址海阳市。2007年1月19日因犯盗窃罪被海阳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2013年4月15日因涉嫌盗窃被海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4月2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海阳市看守所。被告人李永斌,男,1983年2月1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06871983********,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同现住址海阳市。2012年10月31日因涉嫌盗窃被海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山东省海阳市人民检察院以海检刑诉(2013)12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智勇、李永斌犯盗窃罪,于2013年10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海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占荣、丁静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智勇、李永斌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海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7月份,被告人李智勇、李永斌二人产生预谋盗窃他人车辆获利念头。2012年7月至10月,被告人李智勇、李永斌二人采用剪断电锁线方式,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车辆,涉案价值人民币14626元。具体事实如下:1、2012年7、8月份,被告人李智勇与李永斌在海阳市东村街道办事处龙泉小区内,在夜间窃得金城牌黑色弯梁二轮摩托车一辆。经海阳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该二轮摩托车价值人民币1890元。2、2012年9月份,被告人李智勇与李永斌在海阳市凤城街道办事处黄家村附近某小区内,于夜间窃得白色钱江牌二轮太子式摩托车一辆。经海阳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该二轮摩托车价值人民币2450元。3、2012年10月15日凌晨,被告人李智勇与李永斌在海阳市方圆街道办事处埠南村华融新村小区四号楼处,窃得王延友停放在该处的红色隆鑫牌正三轮摩托车一辆。经海阳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该三轮摩托车价值人民币6540元。4、2012年10月24日13时30分许,被告人李智勇与李永斌在海阳市碧城园区肋埠村安置楼一号楼北侧,窃得迟建红停放在该处的银灰色钱江牌125二轮摩托车一辆。经海阳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该二轮摩托车价值人民币3746元。被告人李永斌于2012年10月30日到海阳市公安局投案,被告人李智勇于2013年4月14日被抓获归案。案发后,上述车辆已全部追回,其中隆鑫牌正三轮摩托车、银灰色钱江牌二轮摩托车已发还失主。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智勇、李永斌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刑事责任。并提供了证人证言、鉴定结论、书证等证据予以证实,提请法院依法判处。被告人李智勇、李永斌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自愿认罪,二被告人均未向法庭提供证据。经审理查明:2012年7月份,被告人李智勇、李永斌二人产生预谋盗窃他人车辆获利念头。2012年7月至10月,被告人李智勇、李永斌二人采用剪断电锁线方式,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车辆,涉案价值人民币14626元。具体事实如下:1、2012年7、8月份,被告人李智勇与李永斌在海阳市东村街道办事处龙泉小区内,在夜间窃得金城牌黑色弯梁二轮摩托车一辆。经海阳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该二轮摩托车价值人民币1890元。2、2012年9月份,被告人李智勇与李永斌在海阳市凤城街道办事处黄家村附近某小区内,于夜间窃得白色钱江牌二轮太子式摩托车一辆。经海阳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该二轮摩托车价值人民币2450元。3、2012年10月15日凌晨,被告人李智勇与李永斌在海阳市方圆街道办事处埠南村华融新村小区四号楼处,窃得王延友停放在该处的红色隆鑫牌正三轮摩托车一辆。经海阳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该三轮摩托车价值人民币6540元。4、2012年10月24日13时30分许,被告人李智勇与李永斌在海阳市碧城园区肋埠村安置楼一号楼北侧,窃得迟建红停放在该处的银灰色钱江牌125二轮摩托车一辆。经海阳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该二轮摩托车价值人民币3746元。被告人李永斌于2012年10月30日到海阳市公安局投案,被告人李智勇于2013年4月14日被抓获归案。案发后,上述车辆已全部追回,其中隆鑫牌正三轮摩托车、银灰色钱江牌二轮摩托车已发还失主。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案件来源。海阳市公安局刑事警察大队出具的受案登记表记载,案发后迟建红报警。2、海阳市公安局出具的办案说明证实,被告人李智勇系被抓获归案,被告人李永斌于2012年10月30日到海阳市公安局投案自首。3、被告人李智勇供述,2012年7月,他通过QQ与李永斌聊天,商量偷摩托车卖。第一次是2012年7、8月份一天晚上,他和李永斌开着他的白色面包车在东村街道办事处龙泉小区内,偷了一辆黑色弯梁二轮摩托车。第二次是2012年9月份,他与李永斌在海阳市凤城街道办事处黄家村附近一个小区,偷了一辆白色钱江二轮太子式摩托车。第三次是2012年10月,他和李永斌在方圆街道办事处埠南村小区偷了一辆深红色三轮摩托车。第四次他和李永斌在碧城园肋埠村偷了一辆银灰色钱江牌摩托车。偷的车辆车分别放在他和李永斌处,没有处理。4、被告人李永斌供述,他自己经营了一家摩托车维修店,李智勇和他一起学过修摩托车,二人商量一起偷摩托车卖,偷的时候二人没分工。2012年下半年,他和李智勇开着李智勇的白色面包车,先后在东村街道办事处龙泉小区内,偷了一辆黑色弯梁二轮摩托车;在海阳市凤城街道办事处黄家村附近一个小区,偷了一辆白色钱江牌太子式摩托车;在方圆街道办事处埠南村小区偷了一辆红色隆鑫牌正三轮摩托车;在碧城园肋埠村偷了一辆银灰色钱江牌摩托车。5、证人王延友证实,2012年10月初,他把自己的车牌号为鲁YAZ5**号红色隆鑫牌正三轮摩托车停放在埠南村华融新村小区内4号楼北侧,在一单元和二单元之间的夹道内,10月15日2时许,他出门时发现车被盗,就报了警。6、证人迟建红证实,2012年10月24日1时10分许,他骑自已的车牌号为鲁YAC5**号银灰色钱江二轮摩托车到肋埠村安置楼1号楼西单元孙益波家干活,把他摩托车停在单元楼道口外面东侧,1时40分许,他发现摩托车被盗就报警了。7、现场勘查笔录,海阳市公安局民警对被告人李智勇、李永斌存放盗窃车辆地方进行了勘查,制作了现场勘验检查笔录,拍摄了现场照片,提取了涉案车辆。8、山东省涉案物品价格鉴定结论书,认定涉案鲁YAZ5**号隆鑫牌正三轮摩托车一辆,价值人民币6540元;涉案鲁YAC5**号钱江牌二轮摩托车一辆,价值人民币3746元;涉案金城牌摩托车一辆,价值人民币1890元;涉案钱江牌太子式摩托车一辆,价值人民币2450元。9、海阳市公安局扣押物品、文件清单,证实涉案的鲁YAZ5**号隆鑫牌正三轮摩托车、鲁YAC5**号钱江牌二轮摩托车已发还被害人王延友、迟建红。10、海阳市人民法院(2007)海刑初字第33号刑事判决、山东省烟台监狱的证明,证实被告人李智勇因犯盗窃罪于2007年1月19日因犯盗窃罪被海阳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2008年1月26日被假释,2008年10月16日被收监执行余刑,2010年2月9日刑满释放。11、现场辨认笔录。被告人李智勇在见证人见证下对案发现场进行了辨认,辨认出龙泉小区、华融新村、胁埠村开发楼为其盗窃现场。公安机关拍摄了辨认现场照片一组,绘制了盗窃现场平面图。12、视频资料,公安机关从肋埠村提取的监控录像,记录了被告人李智勇、李永斌盗窃迟建红摩托车经过。13、作案工具液压钳、多功功螺丝刀、自制撬锁工具等一宗。14、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李智勇于1987年10月16日出生,被告人李永斌于1983年3月1日出生,案发时二被告人均达到完全刑事责任年龄。上述证据,经当庭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智勇、李永斌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二被告人的行为均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二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应依法予以惩处。被告人李智勇系累犯应从重处罚。被告人李智勇、李永斌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当庭自愿认罪,所盗窃车辆均已追回,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李智勇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4月15日起至2014年4月14日止。罚金已缴纳。)二、被告人李永斌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三、对被告人李智勇、李永斌作案工具一宗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祁华民人民陪审员 姜 涛人民陪审员 高从利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书 记 员 辛 宁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