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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青川民初字第20号

裁判日期: 2013-12-16

公开日期: 2014-09-04

案件名称

王桂芬与罗正财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桂芬,罗正财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青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青川民初字第20号原告王桂芬,女,汉族,生于1955年10月2日,四川省青川县人。被告罗正财,男,汉族,现年46岁,四川省青川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桂芬与被告罗正财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二0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诉讼。本院认为:原告王桂芬申请撤回诉讼的理由成立,应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桂芬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王桂芬负担。审判员 : 冯 伟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王晓柔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