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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吉丰执恢字第46号

裁判日期: 2013-12-16

公开日期: 2014-06-29

案件名称

刘子荣与被执行人吉林市塔陵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吉林市塔陵经贸有限责任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子荣,吉林市塔陵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吉林市塔陵经贸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吉丰执恢字第46号申请执行人:刘子荣,女,住吉林市昌邑区。被执行人:吉林市塔陵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吉林市丰满区。法定代表人:佟会武,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吉林市塔陵经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吉林市丰满区。法定代表人:佟镜,执行董事。申请执行人刘子荣与被执行人吉林市塔陵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吉林市塔陵经贸有限责任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执行一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暂缓执行,故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2)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吉中民一终字第566号及(2012)吉中民再字第61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曲德宽审 判 员  李玉民代理审判员  王 昊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代理书记员  高瑞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