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金义民初字第2956号
裁判日期: 2013-12-16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陈铭喜、陈希良与陈希良、陈炳兴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铭喜,陈希良,陈炳兴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金义民初字第2956号原告:陈铭喜(又名陈铭希),农民。委托代理人:成金星、盛俏娜,浙江国权明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希良,退休职工。委托代理人:孔琼瑶、施亚琴,浙江六和律师事务所义乌分所律师。被告:陈炳兴,经商。本院在审理原告陈铭喜诉被告陈希良、陈炳兴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铭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元,由原告负担。(此页无主文)审判员 丁国芳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周 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