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阳民初字第1423号
裁判日期: 2013-12-16
公开日期: 2014-08-07
案件名称
易某某与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邵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邵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易某某,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邵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阳民初字第1423号原告易某某,女,1966年4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黄兰林,邵阳县塘田市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刘某某,男,1953年6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原告易某某与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2月2日受理后,原告易某某于2013年12月16日以已与被告易刘某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易某某与被告刘某某已自愿和解,现原告要求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易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易某某负担。审 判 员 黄理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代理书记员 黎倩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