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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阳民初字第1423号

裁判日期: 2013-12-16

公开日期: 2014-08-07

案件名称

易某某与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邵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邵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易某某,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邵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阳民初字第1423号原告易某某,女,1966年4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黄兰林,邵阳县塘田市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刘某某,男,1953年6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原告易某某与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2月2日受理后,原告易某某于2013年12月16日以已与被告易刘某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易某某与被告刘某某已自愿和解,现原告要求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易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易某某负担。审 判 员  黄理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代理书记员  黎倩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