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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六裕执字第855号

裁判日期: 2013-12-16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蒋学华与六安正大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六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蒋学华,六安正大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六裕执字第855号申请执行人:蒋学华,女,1964年5月27日生,居民,住六安市。被执行人:六安正大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六安市裕安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裕民二初字第01496号民事调解书,于2013年11月21日向被执行人发生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至今被执行人未有履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44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六安正大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六安市裕安区城南镇樊通桥村的房屋(产权证号41××01)。查封期间,该房屋不得办理买卖、转移等过户手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恩滔审判员  周维真审判员  郑东波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肖 扬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