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柘民初字第434号
裁判日期: 2013-12-16
公开日期: 2014-03-12
案件名称
原告袁金珠与被告林淑琴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柘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柘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金珠,林淑琴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柘荣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柘民初字第434号原告袁金珠,女,汉族,柘荣县人。被告林淑琴,女,汉族,柘荣县人。原告袁金珠与被告林淑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12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袁金珠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林淑琴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袁金珠诉称,2012年6月间,原告在柘荣建行存款时,在建行当班的被告林淑琴征询原告是否愿意将存款借给其使用,月利率按利息2%计算。原告考虑到被告是建行职员应当具备还款能力,遂同意借款给被告。2012年6月16日,原告将其存折上100000元支付给被告,被告出具借条一份。被告借款后,仅支付了2012年7月份的利息,就不知去向。因此,原告请求被告立即偿还借款100000元。被告林淑琴未提出答辩。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袁金珠向本院提供如下证据:证据1、原告身份证一份。用于证明原告身份情况事实。证据2、借条一份。用于证明2012年6月17日被告林淑琴向原告袁金珠借款100000元的事实。证据3、柘荣县图书馆出具的证明一份。用于证明原告袁金珠系柘荣县图书馆退休职工的事实。证据4、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柘荣县支行存折一份。用于证明原告袁金珠于2012年6月1日取款40000元给被告林淑琴的事实。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提供的证据能够证明其具备借款给被告的能力。被告林淑琴于2012年6月17日向其借款100000元的事实。因被告林淑琴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且未书面提出异议并提交证据,视为自愿放弃答辩、反驳、举证、质证等诉讼权利。上述形式合法、内容真实、与本案具有关联性,本院予以采信。经庭审举证、认证并结合当事人的陈述,本院对本案主要事实作如下认定:被告林淑琴于2012年6月17日向原告袁借款100000元,并出具了借据,借款后,因被告仅支付一个月利息后,便无法联系,再未还款并支付利息,遂导致本案纠纷。由于被告林淑琴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无法组织双方进行调解,原、被告无法达成一致意见。本院认为,原告袁金珠与被告林淑琴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民间借贷基本要件的规定。民间借贷合同属实践性合同,即借贷合同的生效应当以出借人给付借款为条件,出借人应当就履行了“提供借款”义务负举证责任。原告所持有的借据的形式是真实的,且提供了部分银行存折和职业状况证明,能够形成证据锁链证明其已向被告给付了借款。原、被告之间的借款合意之意思表示真实,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是合法有效的。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应当履行偿还借款的义务。原、被告虽未约定还款期限,原告有权请求被告在合理期限内偿还借款。被告借款后仅支付一个月利息,原告便与其失去联系,被告之行为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其应当立即偿还原告借款,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依法应当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法应当缺席判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林淑琴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一次性偿还原告袁金珠借款100000元。如果被告林淑琴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应按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00元,由被告林淑琴负担。(案件受理费已由原告交纳,被告对应负担之数在履行给付金钱义务时一并迳付给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应当在人民法院受案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交纳的,将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薛为民审 判 员 黄姚斌人民陪审员 彭秀坤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刘 颖附注:义务人在本判决生效后,在确定的履行期限内拒不履行义务的,权利人可就本案案件受理费一并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期限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有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