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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鄂茅箭民一初字第01911号

裁判日期: 2013-12-16

公开日期: 2016-09-01

案件名称

陈双与许述凡、王洪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双,许述凡,王洪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鄂茅箭民一初字第01911号原告陈双,男,1974年6月26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十堰市人,住十堰市茅箭区竹山巷3号1栋2单元401号。被告许述凡。被告王洪伟。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双诉被告许述凡、王洪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双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申请保全被告许述凡、王洪伟价值110000元财产,并提供杨小红(配偶:陈双)位于十堰市茅箭区五堰街办朝阳路社区B栋1-2-2号房产作为担保。本院认为:原告陈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并已提供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扣押被告许述凡、王洪伟价值110000元财产。二、查封杨小红、陈双位于十堰市茅箭区五堰街办朝阳路社区B栋1-2-2号房产(证号20097946)。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计 刚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张书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