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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丛民初字第3672号

裁判日期: 2013-12-16

公开日期: 2015-03-10

案件名称

邯郸市丛台区丛西街道办事处与张殿林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1)

法院

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邯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邯郸市丛台区丛西街道办事处,张殿林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丛民初字第3672号原告邯郸市丛台区丛西街道办事处。住所地:邯郸市丛台区青年路3号。法定代表人韩瑞,该办事处副主任。委托代理人李明,男,汉族,1985年12月25日出生。被告张殿林。本院在审理原告邯郸市丛台区丛西街道办事处诉被告张殿林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邯郸市丛台区丛西街道办事处于2013年12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的纠纷已自行和解,原告邯郸市丛台区丛西街道办事处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邯郸市丛台区丛西街道办事处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474元,由原告邯郸市丛台区丛西街道办事处负担。审判员  曹新军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连 波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