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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宣执字第01920-3号

裁判日期: 2013-12-16

公开日期: 2015-07-2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韩黑皮与王海良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韩黑皮,王海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宣执字第01920-3号申请执行人:韩黑皮,男,汉族,宣城市人,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被执行人:王海良,男,汉族,浙江省桐庐县人,住浙江省桐庐县。申请执行人韩黑皮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王海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3年8月8日作出的(2013)宣民一初字第0205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王海良没有按期履行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王海良给付借款1000000元及利息、诉讼费13800元、执行费12538元。本院于2013年10月22日向被执行人王海良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2013年10月28日前履行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通知书的要求履行给付义务。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王海良与王某某为夫妻关系,王某某名下有坐落于桐庐县某小区住房一套。据此,为保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王海良妻子王某某名下的坐落于桐庐县某小区住房一套。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向群霞审判员  王利顺审判员  张娟梅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刘 祯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