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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安执字第256号

裁判日期: 2013-12-16

公开日期: 2014-07-23

案件名称

郴州市红日物业服务责任有限公司与周新美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郴州市红日物业服务责任有限公司,周新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安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安执字第256号申请执行人郴州市红日物业服务责任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阳日红。被执行人周新美。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湖南省安仁县人民法院(2013)安民初字第812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周新美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自觉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周新美的银行存款3272.6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廖向阳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余 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