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章民初字第2629号
裁判日期: 2013-12-16
公开日期: 2015-04-03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李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章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章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李某某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章丘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章民初字第2629号原告王某某,男,生于1993年3月9日,汉族,居民,住章丘市。委托代理人仇法升,男,生于1982年3月28日,汉族,章丘诚祥法律服务所工作人员。被告李某某,女,生于1994年7月1日,汉族,居民,住章丘市。委托代理人吉光运,女,生于1969年7月26日,汉族,居民,住章丘市,系被告之母。委托代理人董宝成,山东元序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王某某与被告李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0月8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玲独任审判,于2013年11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某及委托代理人仇法升,被告李某某及委托代理人吉光运、董宝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某某诉称,2011年3月,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并确定恋爱关系。2011年农历10月12日,双方举行订婚仪式,当日,原告委托媒人师吉英、汲学芬将彩礼36000元送至被告家中,交与被告。2013年9月,被告无故悔婚,要求解除婚约,原告无奈之下同意,但被告拒绝返还原告彩礼,双方多次协商均未果,特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被告返还彩礼36000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被告李某某辩称,2011年3月,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确立恋爱关系,于同年农历10月12日举行订婚仪式,但被告并未收到原告所谓的36000元彩礼,原告所诉不实,不同意返还彩礼。2013年6月份,被告发现原告经常在网上与他人聊天,聊天内容过于暧昧,但考虑到两人感情不错,被告希望原告能承认错误并改正,但原告不但不承认错误反而向被告提出分手。期间,两位媒人师吉英、汲学芬也调解过多次,但均未成功,后来两位媒人代原告正式向被告提出退婚。原告的退婚行为给被告造成了巨大的精神压力,被告因无法承受服药自杀,后经抢救才得以脱险。原告在双方婚约中有重大过错。经审理查明:2011年3月,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并确立恋爱关系,2011农历10月12日举行订婚仪式。当日,原告家人委托两媒人师吉英、汲学芬将订婚彩礼36000元交给被告母亲。同年农历9月,原被告因原告上网聊天一事产生矛盾,经媒人多次调和,无法和好,原告遂解除婚约。上述事实,由原被告陈述及证人证言予以证实。经质证,上述证据合法有效,本院予以采信。对上述事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婚约是对婚姻的预约,是男女双方以将来结婚为目的的意思表示的一致。婚约的内容包括两个方面,一方面是人身方面的内容,另一方面是财产关系方面的内容。前者不受法律保护,法律不能强制婚约当事人遵从订立婚约时的意思表示履行结婚的义务;后者则要受法律的调整,作为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财产纠纷处理。本案中,原告赠与被告36000元订婚彩礼是基于婚约的存在,随着婚约的解除,赠与彩礼的原因归于消灭,受赠人丧失了继续占有彩礼的法律上的原因。根据民法的公平原则,应当将财产恢复到订立婚约前的状态,故受赠人应将彩礼返还赠与人。被告主张原告在解除婚约中存在过错,依照当地习俗,解除婚约一方无权要求退还彩礼,且原告的解除婚约的行为给被告造成极大压力,导致被告服药自杀,经抢救才得以脱险,即使被告收到原告给付的彩礼,也不应退还。经审查,对于订立婚约,由其是在农村中存在各种习俗,但当产生纠纷时,如果农村习俗与法律规定相冲突,应该以法律作为解决纠纷的依据。被告不能证实其服药与双方解除婚约关系有因果关系,不能作为对抗原告返还彩礼主张的依据。故原告请求被告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36000元,本院依法应予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李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王某某彩礼36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案件受理费350元,由被告李燕霞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玲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李宁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