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文法执字第954号
裁判日期: 2013-12-16
公开日期: 2015-10-12
案件名称
安阳益和热力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安阳市相州食品有限责任公司转让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阳益和热力有限责任公司,安阳市相州食品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文法执字第954号申请人安阳益和热力有限责任公司被执行人安阳市相州食品有限责任公司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安阳益和热力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安阳市相州食品有限责任公司转让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经本院研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办理土地、房屋过户登记手续。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东宝审判员 孔 希审判员 王建军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韩 飞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