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南民初字第6546号
裁判日期: 2013-12-16
公开日期: 2015-07-21
案件名称
天津明轩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天津市海钦机械设备销售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南民初字第6546号原告天津明轩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汉沽新开中路汉沽财政局105、106、107、108室。法定代表人李莉,职务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里歌,天津天麓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巍,天津天麓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天津市海钦机械设备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白堤路馨名园13-6-302。法定代表人高晶,职务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天津明轩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市海钦机械设备销售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天津明轩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于2013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天津明轩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原告自愿负担。审判员 范金维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张 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