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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互民初字72号

裁判日期: 2013-12-16

公开日期: 2014-07-15

案件名称

曹某某与罗某某离婚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互助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互助土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某某,罗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青海省互助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互民初字72号原告曹某某,女,汉族,1967年8月9日出生,农民。被告罗某某,男,汉族,1962年4月15日出生,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曹某某与被告罗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曹某某于2013年12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案件的宣判前自愿提出的,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曹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宗连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马小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