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金义商初字第3311号
裁判日期: 2013-12-16
公开日期: 2014-01-22
案件名称
叶兰军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市分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兰军,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市分公司
案由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金义商初字第3311号原告:叶兰军。委托代理人:陈蔚。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市分公司。负责人:陈明辉。本院在审理原告叶兰军诉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市分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叶兰军于2013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叶兰军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叶兰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已减半),由原告叶兰军负担。(本页无正文)代理审判员 项孟进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陈 湖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