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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和民一初字第00212号

裁判日期: 2013-12-16

公开日期: 2014-05-23

案件名称

朱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某,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和民一初字第00212号原告:朱某,女,汉族,1985年5月5日出生。被告:刘某,男,汉族,1983年8月3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某诉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朱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朱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朱某负担。审 判 长  汪振兴审 判 员  赵晓军代理审判员  王 荣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来世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