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和民一初字第00212号
裁判日期: 2013-12-16
公开日期: 2014-05-23
案件名称
朱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某,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和民一初字第00212号原告:朱某,女,汉族,1985年5月5日出生。被告:刘某,男,汉族,1983年8月3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某诉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朱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朱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朱某负担。审 判 长 汪振兴审 判 员 赵晓军代理审判员 王 荣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来世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