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汕河法民二初字第101号

裁判日期: 2013-12-16

公开日期: 2020-03-05

案件名称

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陆河分公司与叶帝健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陆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陆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陆河分公司;叶帝健

案由

电信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全文

广东省陆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汕河法民二初字第101号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陆河分公司法定代表人罗伟林,该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德忠,该司法律顾问。被告叶帝健,住汕尾市陆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陆河分公司诉被告叶帝健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陆河分公司于2013年12月16日以其内部协商解决纠纷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陆河分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陆河分公司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50元,撤诉案件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陆河分公司承担。审判员  彭武志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王 利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