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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二中民终字第16309号

裁判日期: 2013-12-16

公开日期: 2014-06-18

案件名称

杨炳茹上诉王瑞普等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杨炳茹,王瑞普,张伟,张学勤

案由

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二中民终字第16309号上诉人(原审第三人)杨炳茹,女,1948年11月25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徐华洁,北京市隆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险峰,北京市隆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瑞普,男,1953年2月12日出生。委托代理人秦淑香,北京市擎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伟,男。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学勤,男。上诉人杨炳茹因与王瑞普、张伟、张学勤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2013)怀民初字第0113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本案程序有误,部分事实亦尚需进一步查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2013)怀民初字第01132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刁久豹代理审判员  刘丽杰代理审判员  王 佳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书 记 员  程 飞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