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绍越商初字第2347号
裁判日期: 2013-12-16
公开日期: 2014-03-28
案件名称
车华栋与田荣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车华栋,田荣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绍越商初字第2347号原告车华栋。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王晔。被告田荣钢。本院在审理原告车华栋诉被告田荣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车华栋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车华栋负担。审判员 丁灿林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陆迎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