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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绍越民初字第4066号

裁判日期: 2013-12-16

公开日期: 2014-04-28

案件名称

杨六四与长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六四,长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绍越民初字第4066号原告杨六四。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李卫彪。被告长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长甫。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王国芳、王伟钢。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六四与被告长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杨六四于2013年12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杨六四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六四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杨六四负担。审判员  赵钦宇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沈 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