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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西民初字第13069号

裁判日期: 2013-12-16

公开日期: 2014-07-01

案件名称

温×与尚×1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温×,尚×1

案由

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西民初字第13069号原告温×,女,1971年3月26日出生。被告尚×1,男,1970年3月8日出生。原告温×与被告尚×1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温×、被告尚×1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温×诉称,原、被告于2007年3月27日经宣武法院调解离婚,调解书确定婚生子尚×2由温×抚养至今,尚×1尚未执行西城区人民法院(2011)西民初字第24462号民事判决书,被告从2011年9月至今未支付尚×2的生活费,经法院强制执行,2013年5月7日才给了尚×26个月抚养费3000元整。我现在无房无工作,无经济来源,靠低保生活,而且患有脑出血、乳腺增生等多种疾病,实在无力抚养尚×2。孩子根本不接受我对他的教育,现在已经读初中一年级了,但经常逃学,还动手打我,拿菜刀威胁我,他不断找我要钱,没钱就得给他借钱,我实在没有办法抚养这个孩子了,所以要求尚×2由被告抚养,承担本案诉讼费用,我可以每月给500元抚养费。被告尚×1辩称,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原告所说的都是假话,当初我要求抚养权,她也没工作,法院判给了她。现在孩子不上学也是原告造成的。我再婚,没有低保、没有工作,租房还是靠我妻子。当初我要孩子不给我,现在孩子毁了要给我,我不同意。我曾经提出要接走孩子,送到封闭学校进行教育,但是原告不同意。所以现在我坚决不同意变更抚养权。经审理查明,原告温×与被告尚×1原系夫妻,于2007年3月27日经宣武法院调解离婚,婚生子尚×2由温×抚养,尚×1自2007年4月起每月给付尚×2抚养费三百元整。离婚后,尚×2随温×一起依靠最低生活保障金生活。2010年9月,温×诉至本院要求变更抚养关系,经本院审理后驳回温×的诉讼请求。2011年9月,尚×2诉至本院要求增加抚养费,经本院审理后抚养费由每月三百元调整到每月五百元。尚×1已再婚,无业,婚后未生育子女,再婚妻子带有一子,与尚×1夫妇共同生活。现原告以经济困难、跟孩子矛盾较深,自己身体也不好为由诉至本院,要求被告抚养尚×2。被告不同意原告诉讼请求。本案经本庭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各持己见。以上事实,有双方当事人陈述、民事判决书、民事调解书、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等在案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尚×1、温×于2007年3月离婚时,双方均要求抚养尚×2,后经民事调解书确认,尚×2由温×抚养。离婚后,尚×2随温×共同生活多年,已形成了较为稳定的学习和生活环境。温×、尚×1自离婚以来,就抚养费、变更抚养关系等问题进行过多次诉讼,已经给尚×2的身心造成了一定的伤害。现尚×1已重新组建家庭,再婚家庭也有一子,且坚决拒绝直接抚养尚×2,尚×2仍由温×抚养为宜。温×以身体不好、自己无法管教尚×2为由要求变更抚养关系,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应当指出的是,父母对子女抚养、教育的义务并不因离婚而改变。尚×1作为尚×2的父亲,除支付抚养费外,仍应当承担相应的教育责任。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温×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七十元,由原告温×负担(已交纳三十五元,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如上诉期满之日起七日内未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诉处理。审 判 长  程 乐人民陪审员  段满荣人民陪审员  张立红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李 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