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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新法执一字第00527-2号

裁判日期: 2013-12-16

公开日期: 2014-08-19

案件名称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与徐坤明、陕西重旭汽车销售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借款担保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徐坤明,陕西重旭汽车销售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新法执一字第00527-2号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高新二路1号招商银行大厦。负责人任莉,行长。被执行人徐坤明,男,汉族。被执行人陕西重旭汽车销售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安市含光北路33号。法定代表人文彬,总经理。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与徐坤明、陕西重旭汽车销售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借款担保合同纠纷一案,西安市莲湖区公证处(2010)西莲证经字第6629号公证书、西安市莲湖区公证处(2013)西莲证经字第6189号执行证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于2013年5月7日向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借款本金338268.06元、利息57.35元(截止2013年5月23日)以及逾期付款利息。2013年9月4日移送本院执行。本案在执行中,已经查封了被执行人徐坤明所有的陕A89A**奔驰牌汽车一辆,尚待处置。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申请退出本次执行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本院(2013)新执一字第00527号执行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康建平审判员  王 虹审判员  雷安坤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赵永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