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朝民初字第37590号
裁判日期: 2013-12-16
公开日期: 2015-05-21
案件名称
尧建与北京汉釜宫国际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尧建,北京汉釜宫国际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特许经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朝民初字第37590号原告尧建。委托代理人梁云龙,北京市昆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北京汉釜宫国际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朝阳路67号9号楼307、K307。法定代表人杨军,运营总监。本院在审理原告尧建诉被告北京汉釜宫国际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中,尧建于2013年11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尧建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自愿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尧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60元,由原告尧建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赵 刚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书 记 员 王晓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