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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六东民初字第1042号

裁判日期: 2013-12-16

公开日期: 2015-03-27

案件名称

原告胡某某诉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某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九条

全文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六东民初字第1042号原告胡某某,女,1986年8月22日生。委托代理人杨念海,男,1957年10月8日生。委托代理人蔡懿衡,江苏衡顺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某某,男,1982年12月9日生。原告胡某某诉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9月2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俞晓飞于2013年11月20日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胡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杨念海、蔡懿衡、被告张某某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胡某某诉称:原、被告于2012年3月初经人介绍相识,同年3月20日登记结婚,XXXX年X月XX日生育一女,取名张某甲。双方婚前认识时间短,结婚仓促,原告对被告了解不多,感情一般。婚后被告经常殴打原告,甚至原告怀孕期间及产后被告多次对原告进行殴打。综上,双方夫妻感情已经破裂,故诉至法院,请求判决:1、原、被告离婚;2、婚生女张某甲随原告胡某某生活,被告每个月给付小孩抚养费600元;3、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被告张某某辩称:被告不同意与原告离婚。虽双方婚前认识时间不长,但婚后感情较好,家庭生活也很和谐。双方最近之所以发生矛盾,是因为原告找被告家人要房屋拆迁的钱,并无根本性矛盾。另外,双方于XXXX年X月XX日生育一女,为了给孩子一个正常的成长环境,被告坚决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12年3月经人介绍相识并确立恋爱关系,同年3月20日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XXXX年X月XX日生一女孩取名张某甲。原、被告婚初夫妻感情尚可,目前为家庭生活琐事产生矛盾,导致夫妻关系不睦,原告遂诉至本院。以上事实,有当事人的庭审陈述、结婚登记证书复印件附卷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原告胡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系合法婚姻关系,理当珍惜夫妻间的感情,共建幸福家庭。原、被告目前因家庭生活琐事发生矛盾,双方均未能正确对待、冷静处理,各自负有一定的责任。如双方加强沟通交流、稳定情绪、互谅互让、正确处理好家庭矛盾,共建和睦家庭仍有可能。本院综合考虑原、被告双方的婚姻基础、婚后感情、要求离婚的原因及夫妻关系现状等方面,确认原、被告之间的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有和好的可能。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理由不充分,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许原告胡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胡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240元。(收款人: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农行南京市鼓楼支行,帐号:10105901040001276)。审判员  俞晓飞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徐 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