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济阳民保字第172号
裁判日期: 2013-12-16
公开日期: 2015-05-20
案件名称
刘凤莲与王继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无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刘凤莲,王继明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济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济阳民保字第172号申请人刘凤莲,女,1984年9月15日生,汉族,住济阳县。被申请人王继明,男,1976年3月17日生,汉族,住济阳县。申请人刘凤莲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诉前财产保全一案,于2013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查封被申请人王继明所有的鲁AGK9**号轿车一辆,保全价值80000元。并已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刘凤莲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王继明所有的鲁AGK9**号轿车一辆。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乔红兵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李仲魁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