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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温乐执民字第2797号

裁判日期: 2013-12-16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温州恒通科技有限公司与浙江森安消防科技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清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温州恒通科技有限公司,浙江森安消防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温乐执民字第2797号申请执行人温州恒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乐清市。法定代表人郑雪春,该××董事长。被执行人浙江森安消防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乐清市。法定代表人施星微,该××董事长。本院根据已经生效的(2013)浙温民再字第33号民事判决书立案执行的申请执行人温州恒通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浙江森安消防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查被执行人浙江森安消防科技有限公司在乐清市虹桥镇虹河西路191-212号有一处房产(权证号:120f32209;宗地号:032-002-0618-0000、036-002-0617-0003),在银行没有发现存款。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由(2013)温乐执委字第63号案件对被执行人的上述房产进行查封;对被执行人拒不履行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的行为在乐清日报予以曝光。现本案尚未执行到位的18万元及利息暂不具备继续执行条件,故暂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3)温乐执民字第2797号案执行。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线索或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郑建财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阮晶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