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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亭非诉行审字第0190号

裁判日期: 2013-12-16

公开日期: 2016-07-22

案件名称

盐城市亭湖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与谷升纯、蔡宏霞计划生育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法院

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盐城市亭湖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谷升纯,蔡宏霞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3)亭非诉行审字第0190号申请人盐城市亭湖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住所地盐城市。法定代表人曹扬,该主任。委托代理人高福建,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街道计生办工作人员。被申请人谷升纯,农民。被申请人蔡宏霞,农民。申请人盐城市亭湖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下称亭湖计生委)于2013年6月21日以谷升纯、蔡宏霞夫妇于2013年3月31日违背政策多生育一子为由,依据《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一款、第二款和《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第(一)项的规定,以及2012年度盐城市农民人均纯收入11898元的标准,对被申请人谷升纯、蔡宏霞夫妇作出亭开计征决字(2013)023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决定征收社会抚养费95184元。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既未申请复议,又未提起诉讼,亦未履行义务。2013年10月22日申请人亭湖计生委向被申请人谷升纯、蔡宏霞送达了社会抚养费征收催告书,但被申请人仍未在规定期限内履行义务。申请人亭湖计生委于2013年12月9日申请本院强制执行,本院受理后,依法向被申请人谷升纯、蔡宏霞夫妇送达了听证通知书和申请执行书,并于2013年12月16日举行了听证。申请人亭湖计生委的委托代理人高福建、被申请人谷升纯到庭参加听证。经听证,本院认为,申请人对被申请人谷升纯、蔡宏霞夫妇作出的亭开计征决字(2013)023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准确、程序合法,被申请人谷升纯、蔡宏霞夫妇理应按照决定书确定的全部义务自觉履行。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申请人盐城市亭湖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申请执行亭开计征决字(2013)023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本院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洪少峰代理审判员  何露露人民陪审员  朱艳华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张爱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