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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闵民一(民)初字第17681号

裁判日期: 2013-12-16

公开日期: 2014-01-24

案件名称

原告胡a诉被告孙a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胡a;孙a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四款

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闵民一(民)初字第17681号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3)闵民一(民)初字第17681号原告胡a,男,1981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委托代理人张文凯,北京市君泰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被告孙a,女,1981年9月1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闵行区。原告胡a诉被告孙a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0月28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薛美芳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胡a及其委托代理人张文凯,被告孙a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进行缺席审判。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胡a诉称,其与被告于2005年经人介绍相识后确立恋爱关系,2006年1月16日登记结婚,2007年10月30日生育长女胡b,2011年8月5日生育次女孙b。婚初,由于双方缺乏沟通,夫妻感情较淡,2012年11月被告发现原告与他人网上聊天而产生争吵,后被告搬离住处双方分居。因双方分居后均无和好的想法,现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故诉请法院判决:1、双方离婚;2、长女胡b随原告共同生活,被告从2013年11月起按月支付抚养费800元至胡b18周岁止;次女孙b随被告共同生活,原告从2013年11月起按月支付抚养费800元至孙b18周岁止;3、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被告孙a未到庭,也未提交答辩。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6年1月16日登记结婚,2007年10月30日生育长女胡b,2011年8月5日生育次女孙b。2012年11月,双方因原告网络聊天而产生争执,被告为此搬离住处后与原告分居。以上事实,由原告提供的结婚登记审查信息表、户口信息及原告的到庭陈述等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原、被告建立婚姻家庭后生育两个女儿,应当已经建立了一定的婚姻基础。双方为网络聊天产生争执,现原告仅因家庭琐事提出离婚,依据不足,故原告诉请离婚,并不符合我国婚姻法规定的准予离婚的法定条件,本院对原告的诉请难以支持。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应由其自行承担。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胡a诉被告孙a离婚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立案庭)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薛美芳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李 丹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三十二条  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