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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宁商终字第1364号

裁判日期: 2013-12-16

公开日期: 2014-03-27

案件名称

上诉人南京常晟宁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南京麦瑞克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南京常晟宁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南京麦瑞克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宁商终字第136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南京常晟宁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南京市江宁区禄口街道工业集中区。法定代表人王有峰,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华东,北京市中银(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南京麦瑞克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南京市雨花台区郁金香路17号。法定代表人黄剑虹,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凌,女,该公司法务,住所地在南京市鼓楼区裴家桥72号701室。本院在审理上诉人南京常晟宁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南京麦瑞克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上诉人南京常晟宁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南京常晟宁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撤诉处理,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5522元,减半收取2761元,由上诉人南京常晟宁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吴劲松代理审判员  孙 天代理审判员  黄建东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书 记 员  王瑞煊速 录 员  唐姮鑫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