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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庆商终字第342号

裁判日期: 2013-12-16

公开日期: 2014-04-16

案件名称

毕俭与孙岩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大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毕俭,孙岩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庆商终字第34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毕俭,男,1961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李明,黑龙江天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孙岩,女,1976年5月1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上诉人毕俭因与被上诉人孙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2)杜民初字第35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毕俭及其委托代理人李明,被上诉人孙岩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黑龙江省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2)杜民初字第350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黑龙江省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1300元由上诉人毕俭预交,应予退回。审 判 长  朱志晶审 判 员  刘 放代理审判员  王鹏渤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张和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