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桂阳法刑初字第05号
裁判日期: 2013-12-16
公开日期: 2014-03-15
案件名称
吴某某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桂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阳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一百九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桂阳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桂阳法刑初字第05号公诉机关湖南省桂阳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吴某某,男,1972年2月13日生,汉族,湖南省桂阳县人,小学文化,农民。2006年因吸食毒品被劳动教养一年三个月,因涉嫌盗窃罪2013年7月1日被福建省龙岩市公安局抓获。2013年7月5日因涉嫌盗窃罪被桂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3年8月8日经桂阳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2013年8月9日由桂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湖南省桂阳县人民检察院以湘桂检刑诉(2013)17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吴某某犯盗窃罪,于2013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3年10月29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11月13日在第一号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桂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谢书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吴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桂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1月13日,被告人吴某某伙同李某甲(已判刑)、李某乙(在逃)等人窜到桂阳县太和镇铲子岭盗窃李某丙铁炉子的铸铁风管。期间,被告人吴某某叫袁某某(另案处理)开车来拖铸铁风管。被告人吴某某、李某甲等人将盗得的铸铁风管装上车,开车驶离现场一公里左右被李某丁等人拦住。袁某某被当场抓获,被告人吴某某等人逃脱。经鉴定,被盗铸铁风管价值5850元。为证明上述犯罪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出示和宣读了被告人供述、同案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鉴定意见、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书证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吴某某在盗窃共同犯罪中系主犯;被告人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可依法从轻处罚;本案被盗铸铁风管已追回,并返还给被害人,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吴某某有劣迹,可酌情对其从重处罚;建议对被告人吴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以上一年六个月以下,并处罚金。被告人吴某某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无异议,辩称他不是主犯。经审理查明:2013年1月13日,被告人吴某某伙同李某甲(已判刑)、李某乙(在逃)合谋后,纠集他人窜到桂阳县太和镇铲子岭采取切割的方式盗窃李某丙铁炉子的铸铁风管。期间,被告人吴某某叫袁某某(另案处理)开车到盗窃地点拖铸铁风管。被告人吴某某、李某甲等人将盗得的铸铁风管装上车后,行驶至离现场一公里左右路段被李某丁等人拦住。袁某某被当场抓获,被告人吴某某等人逃脱。铸铁风管被扣押后已经返还给了被害人。经鉴定,被盗铸铁风管价值5850元。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及立案决定书证实,本案的来源,桂阳县公安局于2013年1月13日登记,并于2013年1月14日立案侦查。抓获经过证实,2013年7月1日15时26分,福建省龙岩市公安局西城派出所在龙岩市新罗区西城登高西路57号珠江旅社住宿时将被告人吴某某抓获归案。被盗铸铁风管重量计量经过及称重单证实,被盗铸铁风管重量的计量经过,净重为3.44吨。行政处罚决定书证实,证明被告人吴某某因其他盗窃行为被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敲诈被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一千元处罚。劳动教养决定书,证明被告人吴某某因吸毒被决定劳动教养一年三个月。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证实,作案现场位于太和镇铲子岭铁厂的基本情况、涉案车辆湘L026**货车及被盗铸铁风管情况。辨认笔录证实,被告人吴某某辨认出李某甲、李某乙是2013年1月13日与其一起盗窃铁厂风管的人;同案人李某乙辨认出李某甲是2013年1月13日与其一起盗窃铁厂风管的人。价格鉴定书证实,经桂阳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废铁(原为风管)的价格为5850元。证人李某丁的证言证实,他父亲住在铲子岭。2013年1月13日晚上9点多钟,他接到父亲电话说对面的铁厂里面有响声,父亲怀疑是有人在偷东西,要他过去看看。他就打了派出所电话报警,并且通知了李熙城和袁良峰一起去铲子岭看看。他们三人坐车来到铲子岭时,看到一台湘L026**的大金刚货车正在从铲子岭开出来。当时他故意把车停在路中间堵在路上,李熙城下车爬上那台货车箱去看。货车上的人见状都下车,朝他慢慢走过来,他看到有村里的李某乙和“大清麻拐”。李某乙问他要搞什么,他没有理会,李某乙等人往太和方向走。他看到了对方有5个人,他也不敢轻举妄动,就扯住走在最后面的那个人。过了两分钟,派出所的人过来了,把他扯住的那个人传唤走了。货车箱里面装了铁炉子的风管,事后他了解到这些风管是李某丙的铁炉子里面的。证人吴某甲的证言证实,他于2004年8月份从临武县来到太和镇做废品收购生意,在太和镇上开了一个废品收购店。他的废品回收店收铸铁的价格零卖是9毛钱一斤,如果比较多就是以一元钱一斤的价格回收,一吨就是2000元钱。如果在桂阳县城的话可能每斤收购价要多五分钱。被害人李某丙的陈述证实,2013年1月14日清早,村里的人讲昨晚太和派出所的抓到一个盗窃铁炉子风管的人。他听后就到铲子岭看,发现是他的两个铁炉子的风管被盗了。他的两个铁炉子是铸铁的,是2008年到桂阳宝山一个铸钢厂买的。一个铁炉子的风管是6800元钱,两个总共是14000元左右,安装的人工费花了1500元。当时一个铁炉子风管的重量是2吨左右,现在老化了应该还有1.8吨左右,两个的重量现在还有3.5吨左右。按现在废铁价格应该值五六千元钱。被告人吴某某的供述证实,2013年1月份,他和李某乙在李某甲家里聊天时李某甲说身上没钱,说一起去搞点事赚些钱。李某乙说太和镇铲子岭有两个铁厂,几年都没开工了,他们可以去把铁厂里的风管偷偷割掉买了,风管能卖几千块钱。他和李某甲当时都同意,他说割风管要氧气瓶,李某甲说能够借到。1月13日上午八九点钟,他们三人约好后一起去偷铲子岭铁厂里的风管,李某乙从太和圩拖来一个氧气瓶和一个煤气瓶,李某乙先把东西拖到铲子岭的铁厂,然后再骑摩托车来接他和李某甲上去。到了铁厂后,他们三人就用氧焊机轮流割铁厂的风管。割到上午12点多钟时,他回到太和圩买了盒饭。吃完饭后他又骑摩托车到太和圩拖了一个氧气罐上去,然后他就下来找人开车来拖风管。他在清和遇到了袁某某,两人说好拖东西的事情。下午四时许,袁某某和他一起到了铲子岭的铁厂,李某乙和李某甲还有一点风管没有割完。他说天快黑了,等下看不见了。李某甲要他们先装。袁某某看到这情况说这是在偷铁,并说要500元钱。之后他们和李某乙、李某甲商量同意把铁卖了再给运费,然后他们四人把割下来的风管抬到货车上去,当时差不多有20多根风管,每根风管有120斤左右,总重量大概有2吨。他们把风管全部抬到货车上去之后,那时大概是晚上七时许。之后,李某乙开车载着他们,到了太和镇进社员村的水泥路上,看到前面有车子堵在他们车子前面,从车子上下来了几个人,当时他们觉得情况不对,觉得偷风管被人发现就都跳车逃跑了,袁某某下车之后没有走,当场被公安机关抓获了。他们偷风管没有明确分工,李某甲负责找氧焊机,他和李某乙、李某甲一起割风管,他还负责找车子拖风管,袁某某就是他叫来拖风管的。他们事先没有商量盗窃后怎么分钱,不过除去其他费用肯定是他们三人平分。同案人李某乙的供述证实,2013年1月13日下午3时许,吴某某打电话说太和镇铲子岭铁厂没有人看守,叫他一起去铁厂偷铁搞点钱用,吴某某还说他与李某甲已经在铁厂割风管了,等下过来接他,当时他答应了吴某某。半小时后,吴某某和李某甲搭摩托车到太和镇接他,后三人一起到铲子岭铁厂,看见清和乡一个修车师傅用氧焊机割铁炉的风管,他和吴某某、李某甲在聊天。一会,吴某某提出要出去找货车来拖风管,他和吴某某就一起去找车,李某甲则留在铁厂帮忙。他后来到太和镇上网,吴某某去找货车。下午四时许,吴某某打电话讲找到了货车,要他到太和镇桥头等,吴某某坐袁某某的货车来了。三人开车赶到铁厂,清和乡那个师傅还在割风管,每割完一根风管师傅要他们把风管抬到铁炉旁边的山路上。半小时后,那个师傅说吴某某说氧气用完了。之后吴某某骑着摩托车出去找氧气。又过半小时,吴某某带了一辆白色面的车来到铁厂,面的车师傅和吴某某从面的车上搬了一罐氧气下来,师傅又开始割风管。晚上六时许,风管全部割完了,吴某某要他、李某甲、袁某某还有割风管的师傅一起把割下的风管抬到货车上去。晚上八九点多钟,吴某某要袁某某开车。袁某某说没开过装满货的重车,吴某某要他开车。然后,他开车和吴某某、李某甲、袁某某、修车师傅一起离开了铁厂。开了约一公里山路到了太和镇进社员村的水泥路上,他看到前面有台车子堵在他们车子前面,下来几个人。当时他们觉得情况不对,可能是偷风管被人发现就都跳车逃跑,袁某某下车之后没有走,当场被公安机关抓获了。当时他们割了两个铁炉子的风管约30根左右,总重量大概约3吨。证人袁某某的供述证实,2013年1月13日下午四五时许,吴某某打他电话要他到太和镇装矿,运费400元。之后他开自己的湘l02655货车到太和圩接上吴某某、“大喜”(即李某乙)两人来到太和铲子岭一个铁炉子的山上,他看到两个人用氧气瓶在割两个铁厂的风管。他问吴某某这是在偷铁,不是来拖矿。吴某某对他说反正都来了拖走就是了。之后他和吴某某、李某乙聊了一会,聊天过程中那两个割风管的人每割完一根风管就喊他们,吴某某和李某乙就把割下来的风管从铁厂拖出来,他就用手电筒帮吴某某和李某乙照明。后面他就和吴某某、李某乙还有两个割风管的人一同把割好的风管抬到货车上,他对吴某某说400元运费太少要加点钱,吴某某答应给他加运费。由李某乙驾驶车拖着风管开车走了约一公里的山路,到社员村的水泥公路上500米左右,被一台小车拦住了。从小车上下来三个人,见这情况他们都下车逃跑,他坐在后面,下车慢,被三个人抓住。后面太和派出所民警过来,把他和货车一起带到了派出所。他们盗窃的铁炉子风管是铸铁做的,一个铁炉子分管大约重1.8吨,两个应该有3.6吨左右,按照现在废铁价格应该可以卖到五六千元钱。他是吴某某喊来拖货并给他400元钱,到了现场他才知道是盗窃风管,他抬了风管,还打电筒照明和望风。在现场时他只知道是那两个他不认识的人在割风管盗窃,这两个人说话口音是太和这边的,其中一个大概40多岁,另一个大概30多岁。同案犯李某甲的供述证实,2013年1月13日早上9时许,吴某某骑摩托车载着一个清和乡修车的师傅来到他家找他,要他帮忙去割铁炉子的风管,并给他200元报酬。他当时答应了,吴某某骑摩托车把他和修车师傅带到了铲子岭曾桂财的铁炉子那里,吴某某说去接个人过来。之后他和修车师傅一起往前面走路,走了没多久,吴某某搭起李某乙过来了。他们四人一起到了曾满华前面的一个铁炉子。当时他看到铁炉子旁边摆了很多氧气瓶、煤气罐,还有一些切割用的工具,修车师傅就走过去用切割工具切割铁炉子分管,他和吴某某、李某乙就坐在旁边聊天,师傅割好之后他们就把风管从铁炉子抬到路边。一直到下午4点多钟,那个师傅把风管快切割完时,吴某某跟李某乙坐摩托车出去接货车司机。吴某某、李某乙跟货车司机袁某某开着货车到铁厂时已经快天黑了,然后他们几个人就一起把切割好的风管抬到袁某某货车后面的货箱上。他们把风管抬完之后,就准备坐车一起走。货车从山路上行驶了一公里左右,又在水泥公路上行驶了500米时,他看到有台车子堵在他们的车子前面。他见情况不对,怕是来抓他们的就跳车逃跑了。而袁某某就坐在货车上,当场被公安机关抓获了。他们一共偷了两个铁炉子的风管,偷了大概30根左右,这些风管是铸铁的。一开始他不知道他们是偷窃风管,割完风管之后吴某某才告诉他其实他们是在盗窃风管。因为当时他们已经将风管全部从铁炉子上割下来了,他也想赚那200元钱,他也就管不了这么多了。18、湖南省桂阳县人民法院(2013)桂阳法刑初字第214号刑事判决书,证实被告人同案犯李某甲因本案被判刑的情况。19、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吴某某的身份信息情况。以上证据经庭审举证、质证,可作为定案依据。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吴某某犯盗窃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吴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吴某某辩称,他不是主犯。查明,被告人吴某某不仅参与了预谋犯罪,且积极实施了犯罪行为,其他同案犯在切割风管时,他还积极去联系了货车拖盗窃所得的风管,被告人及同案犯的犯罪行为只是在犯罪过程中的分工不同,且被告人吴某某与同案犯李某甲的供述、证人袁某某的证言均予以相互佐证了以上犯罪事实。故被告人吴某某的辩解意见,与本院查明的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吴某某是主犯的意见,与本院查明的事实相符,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吴某某具有二次劣迹,可以对被告人吴某某酌情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吴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属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又鉴于涉案被盗铸铁风管已追回,并返还给了被害人,对被害人没有造成较大的经济损失,对被告人可以酌情从轻处罚。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吴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7月1日起至2014年8月30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廖玉清人民陪审员 雷英专人民陪审员 肖红菊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代理书记员 张艳芳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在被告人最后陈述后,审判长宣布休庭,合议庭进行评议,根据已经查明的事实、证据和有关的法律规定,分别作出以下判决:(一)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有罪判决;(二)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无罪的,应当作出无罪判决;(三)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概念】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第二十六条【主犯】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第五十二条【罚金数额的裁量】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的缴纳】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七条【自首】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中国刑事辩护网提供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罪】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