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杭临民初字第2067号
裁判日期: 2013-12-16
公开日期: 2014-05-01
案件名称
徐将坤、潘水银与杭州杭茂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将坤,潘水银,杭州杭茂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临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杭临民初字第2067号原告徐将坤。委托代理人朱晓霞。被告杭州杭茂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杭。原告潘水银。委托代理人陈绍明。委托代理人毛明飞。本院在审理原告徐将坤诉被告杭州杭茂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潘水银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以自行行使处分权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徐将坤撤回起诉。审判员 汤常军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陈张芸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