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穗越法知民初字第1351号

裁判日期: 2013-12-16

公开日期: 2014-06-30

案件名称

广州威和品牌管理有限公司与冯嘉灏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1351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州威和品牌管理有限公司,冯嘉灏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穗越法知民初字第1351号原告:广州威和品牌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蔡华华。委托代理人:倪胜,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婉静,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冯嘉灏(系广州市越秀区灏琪精品店个体经营者),男,汉族,1988年8月23日出生,经营地址:广州市越秀区吉祥路1号动漫星城广场。本院在审理原告广州威和品牌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冯嘉灏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于法不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以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威和品牌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诉讼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广州威和品牌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已付)。代理审判员 欧阳福生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书 记 员 赵  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