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启久民初字第0899号

裁判日期: 2013-12-16

公开日期: 2014-11-26

案件名称

卫菊与钱卫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启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启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卫菊,钱卫新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启久民初字第0899号原告:卫菊。委托代理人:吴斌。被告:钱卫新。本院在审理原告卫菊与被告钱卫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卫菊于2013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卫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卫菊撤回起诉。本案预收受理费元,减半收取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吴永飞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黄春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