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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深中法劳终字第5655、5656号

裁判日期: 2013-12-16

公开日期: 2014-12-29

案件名称

陶望明与深圳市九洲城文具玩具批发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上诉案二审民事判决书5655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陶望明,深圳市九洲城文具玩具批发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深中法劳终字第5655、565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陶望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九洲城文具玩具批发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彭汉彬,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黎冠荣。上诉人陶望明为与被上诉人深圳市九洲城文具玩具批发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两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2013)深龙法地民初字第863、86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审理查明,原审查明事实清楚,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双方于2012年4月11日所签的《协议书》是否有效。上诉人陶望明称当时不签协议就无法生活,故该协议是被迫所签,应当予以撤销。对此本院认为,对于双方所签《协议书》是否有效,上诉人陶望明曾向原审法院单独提起撤销协议之诉,已生效的(2012)深中法劳终字第652号民事判决已认定该《协议书》合法有效,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3)粤高法民申字第567号民事裁定亦驳回了上诉人陶望明的再审申请。故根据已经生效的(2012)深中法劳终字第652号民事判决,双方于2012年4月11日所签的《协议书》合法有效。上诉人陶望明已经通过《协议书》的形式自愿放弃了追索其他损失及补偿的权利。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条的规定,上诉人陶望明不能再行向被上诉人要求支付2010年4月至2010年7月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12360元,2010年3月至2012年3月未休年休假工资4263元及其维权花费的费用4600元以及2010年3月20日至2012年3月27日期间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4551元。故上诉人的上诉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驳回。综上所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两案每案二审案件受理费各人民币10元,均由上诉人陶望明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黄  振  东代理审判员 刘  灵  玲代理审判员 尹    伊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陈晓璇(兼)附法律法规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二)原判决适用法律错误的,依法改判;(三)原判决认定事实错误,或者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当事人对重审案件的判决、裁定,可以上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