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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云高刑执字第3224号

裁判日期: 2013-12-16

公开日期: 2014-06-03

案件名称

坡秀才减刑刑事裁定书3224

法院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坡秀才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五十七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

全文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3)云高刑执字第3224号罪犯坡秀才,男,傈僳族,1992年1月24日出生于云南省福贡县,文盲,现在云南省第四监狱服刑。云南省怒江傈僳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一年三月三十一日作出(2011)怒刑初字第0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坡秀才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被告人坡秀才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于二〇一一年八月十二日作出(2011)云高刑终字第875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裁定生效后,该犯于2011年10月28日被交付执行。现该犯服刑已满2年。执行机关云南省第四监狱于2013年12月5日提出减刑建议书,经云南省监狱管理局审核,报请本院审理。本院受理后依法公示,公示期间没有异议,经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以该犯在无期徒刑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建议对该犯减刑。经审理查明,该犯在无期徒刑服刑改造期间,能够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记表扬4次、特殊表扬1次。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年终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该犯确有悔改表现,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该犯在执行期间,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第七十八条、第五十七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将罪犯坡秀才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零八个月(刑期自2013年12月16日起至2033年8月15日止),剥夺政治权利期限改为七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唐双焕审 判 员  钟 梅代理审判员  陈金平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樊 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